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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专业建设]长江大学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方案(试行)

信息来源:【教务科】 更新时间:【2007-12-7 0:00:00】 阅读:【0】次

长江大学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方案(试行)

 

一、评估目的

根据学校关于重点专业建设的要求,考察各重点专业建设的情况和效果,总结专业建设的经验和成绩,找出问题与不足,促进各院(系)进一步重视并支持本科专业建设,推动专业教学改革,打造一批优质本科教育资源,并通过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从整体上推动学校本科专业的建设、改革和发展。

二、评估原则

本方案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:(1)导向性。评估指标及其内涵强化了本科教学在专业建设中的中心地位,强调教育思想和教学改革的先进性,突出专业的特色和优势,强调大学生综合素质、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及创业能力的培养。(2)可操作性。评估指标的设计力求简洁,突出重点。对于主要观测点、合格标准的内涵、考察形式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提出较为明确的要求。(3)科学性。根据本科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基本规律和要求,确定合理的评估要素、内涵和观测点。指标设计与内涵标准注重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的有机结合。

三、评估对象

重点专业立项建设结束后,必须接受评估验收。此外,各院(系)也可根据重点专业建设的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,提前申请评估验收。

四、评估指标

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指标共有7项一级指标,16项二级指标,其中标*者为重要指标共8项。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

五、评估步骤

1、院(系)自评。各院(系)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,提前2周将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报教务处。

2、现场评审。教务处组织专家到各院(系)进行评估验收。评估验收主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:听取专业建设负责人汇报;实地考察;查阅相关文件资料(见附件2,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支撑材料);抽查学生的实验、实习报告,近两届学生的毕业论文(设计)(约5%);师生座谈、调查问卷;综合评价等。

六、评估结果及其标准

评估结果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种。合格标准为:16项二级指标中合格指标数≥14,同时8项重要指标全部合格。

经专家评估合格,学校审核确定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,由学校授予“长江大学重点专业”称号。经专家评估不合格的建设项目,限期整改一年后再验收,整改仍不合格的,学校将撤销立项,同时该院(系)不得参与学校下一轮重点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。

[[a href=admin/upload/images/200712710443782701.doc target=_blank]][[b]]下载: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.doc[[/b]]【43.008】K字节[[/a]]

[[a href=admin/upload/images/200712710445161868.doc target=_blank]][[b]]下载: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指标需提供的主要信息.doc[[/b]]【41.472】K字节[[/a]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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