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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~2015学年第二学期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安排

长大教通字[2015]17号

信息来源:【质控中心】 更新时间:【2015-3-31 10:54:19】 阅读:【0】次

为贯彻落实《长江大学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实施办法》(长大校发[2008]72号)文件精神,学校拟开展第十四批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
一、教学水平认证时间安排

本学期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第三周开始。

二、教学水平认证工作要求

(一)督导评估

1、教务处组织督导专家分组深入课堂听课,统一使用《长江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(教师用)》,根据听课情况,完整填写表中所列各项内容,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意见,指导教师改进教学。

2、每位督导专家对本组每位青年教师听课不少于3小节。

3、如果参加认证的青年教师讲授的课程不止一门,督导专家可随机听课,不限于只听其中某一门课程。

4、本组听课结束后,由各组组长召集本组成员进行评议,收齐《长江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(教师用)》,汇总评估结果,并送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。

(二)学生评估

1、学生评估由督导专家组织实施。

2、评估方式:在受评教师所授课程课时达到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时,督导专家深入课堂组织、指导学生认真按《长江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(学生用)》进行评估。

3、督导专家和授课教师商定后,在本小节课结束前10分钟,由督导专家向学生说明评估目的及要求,发放评估表,组织学生认真评估。授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督导专家开展工作。

4、如果只有一个班级的学生听课,则所有学生均应参加评估;如果是两个及以上班级合班上课,则参加评估的学生人数不少于两个班。

5、评估结束后,督导专家及时回收评估表,并送交教务处,由教务处负责统计汇总。

6、如果青年教师承担的课程不止一门,原则上每门课程都要接受学生评估。

(三)学院(部)评估

1、学院(部)成立由 5~7名专家组成的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小组,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教学工作评估。组长由院长或者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,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,教学水平高。

2、认证小组成员对本院(部)每位申请认证的青年教师随堂听课不少于3小节,听课评议统一按《长江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(教师用)》进行,不得漏评。

3、认证小组要参照《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,开展对教师备课教案、辅导答疑、作业批改以及课程考核等主要教学环节的过程检查,并将检查情况与听课评议有机结合,进行综合评定(综合评定时使用《长江大学院(部)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综合评定汇总表》)(附件2)。每个教学环节满分100分,听课权重为0.6,其余几个主要教学环节的权重由各学院(部)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。

4、综合评定结束后,学院(部)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,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。听课评估表及其它教学环节检查记录材料则由学院(部)留存备查。

三、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等级综合评定

1、教务处根据学院(部)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小组评估、专家评估和学生评估的评分结果,进行综合评定(其中学院(部)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小组评估占 40%、专家评估占30%、学生评估占30%,确定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等级。

2、教学水平认证等级分为优秀、良好 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综合评定分数小于60分,认证为不合格。达到合格要求的,则采取比例控制考评法,其中优秀比例控制为20%,合格比例控制为15~20%,其余为良好等级。

4、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等级综合评定结果在2015~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予以公布。

四、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1:2014~2015学年第二学期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教师名单

附件2:长江大学院(部)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认证综合评定汇总表
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 务 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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